浙建〔2020〕5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 “ 六稳”“ 六保” 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 “结算难” 的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